真的,這在台灣是標準實務,風險確實存在。
簡單說:有房貸的房子要賣、要順利過戶(乾淨產權),就必須先把銀行貸款「全額清償」或由買方銀行「代償足額」,才能拿到銀行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沒有這張同意書,地政事務所不會辦所有權移轉登記(過戶)。
為什麼會這樣?
- 法律基礎: 根據《民法》第867條,抵押權(銀行對房子的擔保權)不會因為房子賣掉而消失。銀行要保護自己的債權,所以只在「貸款還清」後才願意塗銷抵押權。
- 實務流程(買賣雙方+銀行+地政士常見做法):
- 買方貸款下來後,買方銀行會先把錢撥到「履約保證專戶」或直接代償賣方的舊貸款。
- 如果成交價(80萬) < 剩餘貸款(100萬),買方銀行只會代償80萬(成交價),賣方必須自掏20萬補足,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塗銷同意書」。
- 沒有補足 → 銀行不給同意書 → 過戶卡住 → 交易可能破局(買方可主張解約、求償)。
這就是原文說的「賣房所得必須先償還銀行」「自掏腰包補足」「否則連過戶都辦不成」。
特殊情況(極少發生)
- 極少數銀行同意「帶貸過戶」或「抵押權移轉」:買方直接接手你的舊貸款(變成買方欠銀行)。但銀行審核極嚴(信用、利率、成數都得重新談),幾乎不做,尤其當房子已「負資產」時更不可能。
- 短售(Short Sale):銀行同意用低於貸款餘額的價格賣掉並塗銷。台灣極罕見,要銀行總行特准,幾乎不會發生(銀行不願意認賠)。
這就是「負資產/水下房貸」的毀滅性風險
- 你想賣卻賣不掉(或賣了還要倒貼現金)。
- 只能繼續繳貸款、繳管理費、繳稅,等房價回升。
- 萬一還不出來 → 銀行法拍,拍賣價通常更低,你還是欠差額(銀行可追討剩餘債務)。
台灣目前因為央行嚴格限貸、銀行保守鑑價,這種大規模「貸款賣房」案例還不多(不像中國現在很常見)。但一旦房市修正、利率再升,持有高槓桿的屋主就會遇到一樣的鎖死困境。
結論:原文描述完全正確,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說「房子不是資產,是負債放大器」。買房前一定要算好「壓力測試」——房價跌20-30%時,你還能不能賣、還能不能補差額。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功能已依作者設定調整顯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