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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比較麻煩的是要一一打給發卡銀行告知遺失

平常不要帶太多卡出門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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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http://callsaver.cc/card_lost/

信用卡遺失、被竊-掛失與報案注意事項

在這個塑膠貨幣的時代,幾乎是人手一張甚至數張信用卡,不但可以免除攜帶現金的麻煩,也可以藉由信用卡的紅利點數累積得到優惠,可謂一舉數得。然而,為了享受信用卡的便利性,相對也需要付出一些代價,例如,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時可能產生遭盜刷的風險。因此,以下將介紹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時的處理方式,以降低民眾因信用卡遺失或被竊,遭盜刷而蒙受損失之風險。

一、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時的處理方式:

(一)儘速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當發現信用卡遺失時,民眾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機構或其他經發卡機構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且此時銀行得收取不超過新台幣200元的掛失手續費。

(二)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卡機構:

如果發卡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10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3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卡機構。此時,民眾便須依照發卡機構之要求,向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卡機構。

二、因信用卡遺失或被竊而遭盜刷之風險承擔

其次,如果真的不幸因信用卡遺失而遭盜刷時,此時應由誰負擔此等風險呢?依照行政院金管會公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原則上,「自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發卡機構負擔。而在「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被冒用盜刷部分,則須視情形而定,如果是A.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仍須由持卡人負擔;B.在其他情形:(1)在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24小時內被盜刷,或者(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風險仍全由發卡機構負擔,也就是說持卡人無須負擔任何自負額;(3)反之,持卡人尚須負擔以新台幣3000元為上限之自負額。

不過,民眾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1)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發卡機構,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發卡機構、(2)持卡人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或(3)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卡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時,辦理掛失手續前所有因被盜刷而產生的損失,將全數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因此,除了平常應該隨時注意信用卡之保管以外,當民眾發現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時,最能充分保障自身權益的方式,便是依照上述方法儘速通知發卡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以減低信用卡遭盜刷而受有損失的風險。

以上資訊僅為針對一般性狀況之初步建議,惟個案之適用仍會依個案事實而有所不同,具體法律適用仍需請專家依個案情況給予正確之法律意見,謝謝。上述法律諮詢由中銀律師事務所吳筱涵律師分享。如果您有需要諮詢手機遺失糾紛等相關法律問題,請直播中銀律師事務所法律資源APP專線:886-2-2377-1858,轉分機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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